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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7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814号原告陈某某,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粟远明,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熊某某,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郁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