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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黄付琼与被执行人德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付琼,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黄付琼。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付琼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黄付琼借款600000元、负担受理费4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加德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