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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中立管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墨玉县白金供销有限公司与墨玉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第三人墨玉县人民政府不服经贸行政行为纠纷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玉县白金供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立管字第45号原告墨玉县白金供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吾吉阿西木·萨奥提,职务:总经理。被告墨玉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德海,该委员会主任。关于原告墨玉县白金供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墨玉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第三人墨玉县人民政府不服经贸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以审理此案不合适为由,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墨玉县白金供销有限公司曾在清算中,清算组组长系墨玉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因此墨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确有不妥。为确保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查清事实,公正裁判,指定由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较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墨玉县白金供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墨玉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第三人墨玉县人民政府不服经贸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指定由策勒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墨玉县人民法院应将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全部移送策勒县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田 刚审判员 沙代提审判员 邱红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领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