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黄亦与吴英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亦,吴英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黄亦,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代理人关月,系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赑,系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英伟,男。原告黄亦诉被告吴英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根据原告黄奕承诺提供的被告吴英伟的联系方式,我院多次组织送达未果后;协同原告黄亦委托代理人孙赑按原告黄亦提供的被告吴英伟具体居住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新开委二组送达。但均找不到该人在上述社区居住的记录情况,原告所提的被告自然情况不真实,故依据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全部退还原告黄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