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夏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夏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伍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长 冯瑞民人民陪审员 赵关康人民陪审员 韩书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