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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3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勋与闫勇明、唐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勋,闫勇明,唐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647号原告郭勋,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闫勇明,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唐松华,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郭勋与被告闫勇明、唐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勋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勇明、唐松华的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勋撤回对被告闫勇明、唐松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勋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金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彬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