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3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勋与闫勇明、唐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勋,闫勇明,唐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647号原告郭勋,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闫勇明,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唐松华,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郭勋与被告闫勇明、唐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勋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勇明、唐松华的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勋撤回对被告闫勇明、唐松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勋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金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彬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