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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万和与大连洋日技术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刘万和。被执行人:大连洋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里27栋4-6-1。法定代表人:靳莹,经理。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3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3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400元及利息,诉讼费1245元,执行费另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现已流拍。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开执字第11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张  长  斌执行员 张  伟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