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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修春与湖南凯博植物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修春,湖南凯博植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宁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李修春,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湖南凯博植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观瀑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付书平,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修春申请执行与湖南凯博植物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凯博植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已经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良兵审 判 员  李利群审 判 员  刘健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焦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