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玉奇、张存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玉奇,张存星,张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付旺,男,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店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沈玉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存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存亮,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行人沈玉奇、张存星、张存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高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沈玉奇、张存星、张存亮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的登记情况,未发现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沈玉奇、张存星、张存亮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他有价值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众审判员 柳方元审判员 刘华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