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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成都宝岛清洁有限公司与仇德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宝岛清洁有限公司,仇德利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868号申请人成都宝岛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玖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芳,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为纶,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仇德利,男,汉族,1956年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申请人成都宝岛清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仇德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仲裁字(2015)第2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申请人成都宝岛清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宝岛清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成都宝岛清洁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成都宝岛清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苟 峰代理审判员 梁 楷人民陪审员 向际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