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振晟(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振晟(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翼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82-2号申请执行人振晟(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大丰,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厦门市翼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少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振晟(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翼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佳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