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终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信亮与东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信亮,东明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信亮。委托代理人:韩保增,东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明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黄腾,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广鹰,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建明,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信亮因与被上诉人东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信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保增、被上诉人东明县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张广鹰、王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赵洪科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