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73号原告麦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公民身份号码:×××0047。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广西兴业县。公民身份号码:×××5137。本院在审理原告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麦某负担。审判员  卢海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 英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