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胡志奎与李士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颍执字第01344号李士明:你与胡志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颍民一初字第01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如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