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钱伟与王贵忠、赵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伟,王贵忠,赵晓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893号原告钱伟。委托代理人杨扣成、高明明,均系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贵忠。被告赵晓芹。原告钱伟与被告王贵忠、赵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伟的委托代理人杨扣成、高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贵忠、赵晓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伟诉称:2015年1月23日,钱伟与王贵忠、赵晓芹经人介绍相识;因家庭资金周转需要,王贵忠、赵晓芹向钱伟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2月23日前归还;钱伟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了10万元。2015年2月11日,王贵忠、赵晓芹以作生意为由,再次向钱伟借款10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5月11日前归还借款;钱伟遂分别于2015年2月11日、2月12日、2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出借了共计10万元的借款。但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王贵忠、赵晓芹均未还款,钱伟催讨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要求:1、王贵忠、赵晓芹归还钱伟2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7.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贵忠、赵晓芹承担。被告王贵忠、赵晓芹均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钱伟与王贵忠、赵晓芹经人介绍相识。同日,王贵忠以家装需要资金为由,向钱伟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2月23日前归还。钱伟于2015年1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分2笔款项,出借10万元给王贵忠。王贵忠遂出具借条载明:“今收到钱伟银行转账10万元”,并约定“因逾期产生的所有费用(如诉讼费、差旅费等)均由王贵忠承担;如延期未还,除需归还本金,王贵忠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借款之日起的借款利息”;赵晓芹亦承诺对王贵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2月11日,王贵忠、赵晓芹以作生意为由向钱伟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因逾期产生的所有费用(如诉讼费、差旅费等)均由王贵忠、赵晓芹承担;如延期未还,除需归还本金,王贵忠、赵晓芹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借款之日起的借款利息”。钱伟遂分别于2015年2月11日、2月12日、2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计出借王贵忠、赵晓芹10万元。但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王贵忠、赵晓芹均未归还所借款本息。钱伟催讨未果,遂向本院起诉。另查明:王贵忠、赵晓芹于2001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结婚证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王贵忠、赵晓芹向钱伟借款,钱伟实际出借了款项,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钱伟于2015年1月24日出借的款项中,虽然以王贵忠为借款人,以赵晓芹为担保人;但上述债务发生于王贵忠、赵晓芹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钱伟要求王贵忠、赵晓芹共同归还两笔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贵忠、赵晓芹至借期届满仍未归还所欠款项,钱伟要求王贵忠、赵晓芹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贵忠、赵晓芹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钱伟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70元,公告费566元,合计6436元(已由钱伟预交),由王贵忠、赵晓芹负担(钱伟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王贵忠、赵晓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王贵忠、赵晓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钱伟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杨利丹代理审判员 周优育人民陪审员 徐仲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蔚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