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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兴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开全与宝兴县灵关镇紫云村二组、四川和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全,宝兴县灵关镇紫云村第二村民小组,四川省和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兴民初字第662号原告杨开全(曾用名杨克全),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7日,住四川省宝兴县灵。被告宝兴县灵关镇紫云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宝兴县灵关镇紫云二组。负责人蒋绍兵,灵关镇紫云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被告四川省和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巷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开全诉被告宝兴县灵关镇紫云村第二村民小组、被告四川省和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开全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敏代理审判员 任 松人民陪审员 陈大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