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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岑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庆结与岑溪市康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庆结,岑溪市康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岑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梁庆结。委托代理人黄志云,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岑溪市康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岑城镇工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莫丽红,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覃坚,岑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庆结诉被告岑溪市康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应转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的举证期限另行通知。审判员  徐北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洪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