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恢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子忠、黄朝芬、周德权申请执行罗祥军、王永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周子忠,男,汉族,1941年11月29日生,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农民,住贵州省龙里县。申请执行人黄朝芬,女,汉族,1947年5月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龙里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德权,男,汉族,2001年4月11日生,学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胡梅,女,汉族,1978年4月3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无业,住贵州省龙里县,系周德权之母。被执行人罗祥军,男,1965年12月2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大专文化,住贵州省龙里县。被执行人王永琼,女,1968年6月2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周子忠、黄朝芬、周德权申请执行罗祥军、王永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祥军、王永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祥军的银行存款或提取其合法收入28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桂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