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6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锦州鼎通物流有限公司与李吉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652-2号原告锦州鼎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铁新东里52栋43号。法定代表人高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吉良,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锦州鼎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吉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吉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鼎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吉良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610元,减半收取5305元,保全费2020元,邮寄费80元,合计7405元,由原告锦州鼎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俐审 判 员 张树森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