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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会明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555号申请执行人杨会明,男,生于1970年7月16日。被执行人张杰,男,生于1990年3月29日。杨会明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8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张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杨会明借款10000元,利息1870元(利息从2011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1.87%计算至2014年2月23日),本息合计11870元。案件受理费88元,由张杰负担。判决生效后,张杰未按期履行,杨会明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张杰与其母杨淑霞共同生活期间对财产及债务并未有特别书面约定,被执行人张杰所欠债务应为家庭共同债务,故杨淑霞对张杰应承担的欠款负有连带清偿义务。本院遂对张杰之母杨淑霞银行存款12500元予以扣划,执行了被执行人张杰名下的案件款118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64元,案件受理费88元,执行费78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