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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10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庆来与杨学文、刘敬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来,杨学文,刘敬平,东莞科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1072号之二原告王庆来,男,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公民身份号码为×××0015。被告杨学文,男,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公民身份号码为×××6314。被告刘敬平,男,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公民身份号码为×××6356。被告东莞科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杨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来诉被告杨学文、刘敬平、东莞科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来于2015年10月2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庆来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庆来负担。审 判 长  柯金玲人民陪审员  周妙娟人民陪审员  梁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颖陈俊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