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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麻城市大别山建材经营部与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鹃盛景国际大酒店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城市大别山建材经营部,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鹃盛景国际大酒店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593号原告麻城市大别山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林家安。被告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用尤。被告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鹃盛景国际大酒店项目部。负责人朱中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城市大别山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鹃盛景国际大酒店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30万元。林安家提供自有的轮式装载机(整机编号1500FDL120015、发动机编号D9123011740)、SANY牌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发动机号120799、车架编号SY0210W8110921L40)各一台对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鹃盛景国际大酒店项目部名下的与诉讼标的相适应的存款或其他财产,以人民币30万元为限。二、查封林安家所有的轮式装载机(整机编号1500FDL120015、发动机编号D9123011740)、SANY牌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发动机号120799、车架编号SY0210W8110921L40)各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克勇审 判 员 蔡 华审 判 员 熊俊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邱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