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临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临民初字第293号原告白某某,女,1990年10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领军,林州市万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