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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4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156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作文,董事长。被告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锦。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舒友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