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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召刑初字第121-1号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10月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漯河市召陵区建设环保局主任科员、总工程师。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振良,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死亡,于2015年10月9日在漯河市殡仪馆火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泉河代理审判员  左珊珊人民陪审员  张建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鹿一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