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秀华与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华,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152号原告:刘秀华,农民。被告: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工业园区。企业代码:55767868-7。法定代表人:孙立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华与被告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大众轿车一辆(冀J×××××)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对被告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大众轿车一辆(冀J×××××)。查封期限:2015年10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