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玉玲与李永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玲,李永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易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玲。被执行人李永萍。杨玉玲与李永萍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永萍未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玉玲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19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诉讼费1810元,缴纳执行费27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永萍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之条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门县人民法院(2015)易执字第1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杞得权审判员 王儒鸿审判员 侯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柏文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