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冬狗与张海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950号申请执行人刘冬狗,男,汉族,1960年11月13日出生,住临渭区孝义镇南刘村西组,农民。被执行人张海铭,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朝阳中路13号,居民。本院在执行刘冬狗与张海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为申请执行人刘冬狗在本院申请了两次,另案(2015)临渭执行字第00076号在先,所以本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驳回,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