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金泰淀粉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泰淀粉有限公司,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泰淀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道会,董事会。被执行人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祖克,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商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迪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