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9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刘兰芳与蒙阴县来成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芳,蒙阴县来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914-1号申请执行人刘兰芳,居民。被执行人蒙阴县来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成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初字第373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蒙阴县来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蒙阴县来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