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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沙金林诉田彦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金林,田彦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沙金林,男,生于1987年11月9日,回族,个体,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田彦虎,男,生于1983年9月3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沙金林诉被告田彦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金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沙金林负担。审 判 长  马汉武审 判 员  马彦鹏代理审判员  马 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戈辉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