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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额某某诉王某某、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某某,王某某,赖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3270号原告额某某,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35岁,蒙古族,无业。被告赖某某,女,60岁,蒙古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额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文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