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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蔡伟华与许彬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239-1号申请执行人蔡伟华,男,汉族,1989年6月14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邬福平、林慕清,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彬彬,女,汉族,1988年5月4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蔡伟华与被执行人许彬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3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蔡伟华债权本金25500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名下址于厦门市五缘西三里58号1601室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3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志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