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乔保习与刘秋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保习,刘秋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乔保习,农民。被告刘秋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保习诉被告刘秋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保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苗东升审 判 员 马春力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练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