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009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肖加劲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肖加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94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燕青,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加劲,男。上述申请人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加劲典当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加劲名下的号牌为湘BE11**宝马轿车一台,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肖加劲名下的一台号牌为湘BE11**宝马轿车予以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张 红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