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吴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588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泉州市丰泽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5)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雅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7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粤AVIW**号轿车,行驶至丰泽区泉秀街道宝洲路万达广场附近路段时,将车停于路中央后在车内睡觉,群众发现后立即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吴某某带至泉州东南医院醒酒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经检验,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221.86mg/100ml,已超过醉驾标准80mg/100ml。归案后,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10月12日,吴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郭鑫达(已被批准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城、姚某玲的证言及辨认吴某某照片的辨认笔录、吴某某辨认犯罪地点及所驾驶车辆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样照片、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检测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驾驶证及车辆工作说明、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吴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驾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静华人民陪审员 吴梅蓉人民陪审员 陈芸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志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在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第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