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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浙江莱蒙童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莱蒙童鞋有限公司,王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莱蒙童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凤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叶胜强,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守彬,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4)温仲裁字第325号裁决书受理的浙江莱蒙童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州仲裁委员会(2014)温仲裁字第325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英杰审判员  房德林审判员  李相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