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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6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熊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熊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芗民初字第6870号原告:曾某甲,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现住江西省定南县。委托代理人:黄某甲,系原告曾某甲的母亲,女,195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被告:熊某甲,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拖船镇,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曾某甲与被告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玉婷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甲、被告熊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甲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于2011年6月13日在定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无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经常采取暴力,只要一点小事就殴打原告,从不将原告当妻子看待,对原告漠不关心,有病有痛不但不给钱治疗,甚至过问一句都没有。而且还在大庭广众之下侮辱原告,对原告极不尊重,最为严重的是2013年7月原告睡在床上,因一点小事被告就殴打原告,还将液化气瓶拧开阀门丢到原告睡的床上,欲将原告置于死地。被告只要不高兴就将原告的手机摔坏或者殴打原告。2013年7月17日,被告书写了一份保证书给原告收执,可被告不但没有改正,还变本加厉的殴打原告。被告殴打原告的事例举不胜举,被告的种种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日益恶化,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熊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是因原告有外遇,对被告没有感情了,故才以此为理由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其要求夫妻共同债务即向被告舅舅“刘某甲”借款5万元,原、被告应对该5万元债务共同承担。2009年期间原告向被告借款5万元及2013年期间向被告借款4万元,合计9万元,被告要求原告归还原告上述的9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甲与被告熊某甲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随后双方即确定恋爱关系,于2011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婚生子女。诉讼中,双方均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即向被告舅舅“刘某甲”的借款5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亦予否认,表示2011年-2012年期间,因做生意亏损,原、被告曾欲向被告舅舅“刘某甲”借款2万元,但因被告舅妈不同意,被告舅舅只借给原、被告5000元,但该5000元借款现已归还。另被告主张原告于2009年期间向其借款5万元及2013年期间向其借款4万元,共计9万元,被告对该主张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亦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但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未能珍惜夫妻感情,导致矛盾产生,经多次调解,夫妻关系仍无法得到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债务处理:对于被告主张的向其舅舅“刘某甲”借款5万元,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告亦不予确认,故被告主张上述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对于被告主张的原告向其借款9万元至今未还的问题,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亦予以否认,被告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且其中亦存在婚前发生的借贷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属于离婚案件解决的相关范畴,双方可另案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曾某甲与被告熊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61.5元,由被告熊某甲负担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玉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雅静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