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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7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磊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701-1号被执行人刘磊,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1971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1********,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王吕庄行政村后刘庄24号。刘磊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缴罚金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询工行、农行、信用联社、邮储银行、建行、中国银行、工商局、房产局、车管所及被执行人村委会等有关部门,被执行人刘磊外出,有银行存款1050元可供执行,于2105年8月28日扣划刘磊银行存款1050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临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李东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