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洋、高红公债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洋,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潮阳区西安大路6号光明大厦13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安东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洋,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生,住吉林省永吉县金家乡二道埠子村*组。被执行人高红,女,汉族,1985年2月4日生,住吉林省永吉县金家乡二道埠子村*组。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洋、高红公债债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36309号公证执行证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