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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学文与李桂芹、田桂东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文,李桂芹,田桂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奈民初字第3092号原告孙学文,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桂芹,女,汉族,农民。被告田桂东(系李桂芹丈夫),男,汉族,农民。原告孙学文诉被告李桂芹、田桂东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晓梅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学文、被告李桂芹、田桂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学文诉称,2015年7月30日上午,被告李桂芹给其打电话称她家的四只羊被孙学文赶着卖了,孙学文称没有此事。当天上午11点左右,孙学文圈羊时田桂东到羊群跟前看后称说没有他家羊。11点30分左右,田桂东领着派出所工作人员到孙学文家,派出所人员问孙学文是否赶了田桂东家羊,孙学文回答没有赶,派出所人员对孙学文和羊进行了录像。二被告到处说孙学文将他家羊卖了,孙学文气得不能干活,在本村郭某某诊所治疗,二被告的上述行为给被告的人格、名誉及声望造成极大损害。故孙学文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一、立即停止名誉侵权;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名誉等损失1万元。被告李桂芹辩称,原告称李桂芹到处说他把四只羊赶着卖了的事实不存在,事实是2015年7月30日上午孙学文放羊路过李桂芹家时,李桂芹家的四只小羊混入孙学文羊群中,于是李桂芹立即给孙学文打电话,让他看看羊在不在他的羊群里,孙学文称没看见。李桂芹丈夫田桂东找遍全村没找到羊,无奈李桂芹打电话报警,派出所工作人员到孙学文家了解情况,孙学文让到海某家房后去找,他说在那里把羊给拨下了,随后在海某房后找到了丢失的羊。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找原告也只是了解情况,协助调查,当时协助调查的还有其他村民,不仅仅针对原告一人。综上,原告所诉李桂芹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请不成立,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田桂东辩称,2015年7月30日上午田桂东家四只羊混入原告的羊群,李桂芹给原告打电话询问此事,原告称并无此事,随后田桂东与妻子李桂芹分别寻找丢失的羊,寻找未果,无奈报警寻求帮助,在民警的帮助下,找到了被原告拨下的羊。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桂芹与田桂东系夫妻关系,原告孙学文与二被告系邻居关系。2015年7月30日李桂芹向奈曼旗某某某派出所报案称,其家四只小羊被孙学文赶羊经过时一起赶走,找不到了,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某某某派出所民警接到李桂芹报案后迅速到达现场,帮助李桂芹在朱某某家的空羊圈里找到丢失的小羊。现孙学文诉至本院称,被告李桂芹与田桂东到处宣扬孙学文把他家羊赶着卖了,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二被告一、立即停止名誉侵权;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名誉等损失1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2015年7月30日李桂芹向某某某派出所的报案材料及某某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桂芹、田桂东在发现自家的羊丢失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是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就本案而言,原告孙学文向本院提供的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李桂芹、田桂东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又不能证明原告本人存在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和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孙学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宇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