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6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王子玉与冀世建、张兆彬、王安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玉,冀世建,张兆彬,王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623-5号申请执行人王子玉。被执行人冀世建。被执行人张兆彬。被执行人王安庆。申请执行人王子玉与被执行人冀世建、张兆彬、王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2013)青法执字第1623-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兆彬名下车辆鲁G782**号捷达牌轿车进行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查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