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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7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145号原告张某,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某某,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念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例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