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7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145号原告张某,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某某,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念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例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