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树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王树朋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485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冉,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珉,黑龙江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朋,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双城市临江乡沿江村一委。委托代理人王婳,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0年7月13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德玺建筑装饰工程队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号*单元***室。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树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35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郎 芳代理审判员 郭 婧人民陪审员 李晓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