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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玉根与赵秀兰返还垫付医疗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根,赵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徐玉根,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生,住开封县。被执行人:赵秀兰,女,汉族,1962年2月9日生,住开封市。本院在执行徐玉根与赵秀兰返还垫付医疗费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秀兰的家人将4700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徐玉根。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秦光文审判员  杨中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