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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程XX与李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李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程XX。委托代理人曲XX。被告李XX。原告程XX与被告李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耀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