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申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罗萍、张建新与马文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4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萍,女,汉族,1965年2月14日生,住新疆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石斌,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新,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生,住新疆库尔勒市。(两再审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文瑄,女,汉族,1969年l2月8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库尔勒市。再审申请人罗萍、张建新因与被申请人马文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巴民一终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向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罗萍、张建新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萍、张建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福 生审判员 黄 竹 玲审判员 敖其尔加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先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