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国荣与湖北美地绿洲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荣,湖北美地绿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1084号原告何国荣,男,略。委托代理人,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执行款项,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美地绿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郑继平。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何国荣与被告湖北美地绿洲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告何国荣负担。审判员 余清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