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4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高铁力与李宝祥、徐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铁力,李宝祥,徐秀梅,秦皇岛市融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479-2号原告高铁力,农民。委托代理人冷实凡,河北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祥,农民。被告徐秀梅,农民。被告秦皇岛市融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231-1渤海明珠3幢1-2、2-2。法定代表人高云红,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铁力与被告李宝祥、徐秀梅、秦皇岛市融泰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铁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王会英在中国建设银行存储存单8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铁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会英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8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 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绍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