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川口镇驼岭村1-113号。被告朱某某,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土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福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